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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发布时间:2011-3-28   访问人数:3945
      「案情」被告人:黄跃伟,男,29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个体商贩,家住厦门市厦禾支路3号。被告人:陈文显,男,30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个体木工,家住晋江县永和镇古厝村。被告人:黄进金,男,27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个体三轮车工人,租住厦门市东渡石头村。被告人:黄跃珠,女,32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厦门市捻线厂工人,家住厦门市湖滨北路75号楼,系黄跃伟之姐。被告人:林福利,男,39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油漆工,家住厦门市开元区湖滨南路省四建宿舍甲幢。被告人:王命海,男,37岁,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福建省建阳针织厂助理厂长,家住建阳县城关螃蜞路44号。被告人:谢富来,男,41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个体船工,家住晋江县陈埭镇仙石村。1989年5月间,被告人黄跃伟在福建省厦门市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作案后逃回台湾,已被台湾当局判刑)互相勾结,密谋策划拐骗大陆女青年往台湾贩卖。吴锡富又纠合晋江县陈埭镇仙石渔村的蔡长利(在逃,另案处理)参与作案。黄、蔡、吴三人作了严密分工:黄跃伟负责物色、组织女青年到泉州大桥下集中,蔡长利准备船只把女青年从大桥下运至大坠岛外海面,吴锡富负责指使台轮“裕盛”号在海上接运赴台。1989年6月初,黄跃伟到建阳县找被告人王命海,以台商欲在厦门办电脑刺绣厂,招收女工并先送到台湾或澳门培训为名,要王帮助招工。后来,黄、王通过王的侄女张某,找到女青年徐某、郑某、胡某三人。6月19日,黄、王将三名女青年带到厦门,由王命海安排食宿。6月20日,在黄跃伟的指使下,被告人黄进金(黄跃珠的小叔子)以自己的身份证为黄跃伟办理住宿手续,两人一同住进厦门金宝酒店。黄跃伟化名“黄洋一”,冒充台商,坐镇酒店,让黄进金到公共场所扬言:“黄台商”要招收女工,先到台湾培训,回厦门后当技术员,月薪300元以上,每介绍一人,可得介绍费500元。6月22日,被告人林福利在厦门湖滨公园听了黄进金的话后,当即表示能找到女工,并由黄进金引林到酒店与黄跃伟见面。当天下午,林福利回安溪县老家招到三名女工(施某、廖某、廖某),6月24日回到厦门后,又招得女青年一人(黄某)。6月21日,黄跃伟到被告人黄跃珠家中,要求帮助“介绍女工”。6月23日,黄跃珠化名“小娥”,到一家私人职业介绍所,以“介绍去电子厂做工,每月300元”为名,招得四名年仅15岁的少女沈某、邱某、赖某、赖某,并安排她们住进旅社等候。第二天,黄跃珠又将其中身体较高的沈某带到酒店与“台商”黄跃伟见面。6月25日中午,根据吴锡富的旨意,黄跃伟通过黄进金分别通知王命海、林福利、黄跃珠,要他们将各自招来的女青、少年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准备偷渡出境。当天下午6时许,上述各被告人将这十一名女青、少年连同蔡长利招来的二名女青年(吴某、周某)共十三人,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当晚8时许驱使十三名女青、少年乘上蔡志明(蔡长利之子,在逃,另案处理)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蔡建德的渔船,行至泉州湾白屿海面,换乘蔡志明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被告人谢富来的挂机船,继续行至大坠岛附近海面,偷渡出境。这时,吴锡富已乘坐台轮“裕盛”号在那里接应。这十三名女青、少年由蔡志明交给吴锡富,被吴带上台轮运到台湾贩卖,其中九名女青年被卖到妓院强迫卖淫,另四名少女被送到工厂做工。在这次犯罪活动中,黄跃伟得利5000美元,黄进金得利人民币210元,黄跃珠得利人民币1500元,林福利得利人民币3500元,王命海得利人民币2000元,谢富来得利人民币700元。同年6月,黄跃伟到石狮市找到被告人陈文显,要陈为其介绍女工去台湾培训,每介绍十人,可得介绍费10000元。尔后,陈文显纠集吴天准(另案处理)一起见黄跃伟,商定每介绍一人,可得介绍费1200元。7月3日,黄跃伟在石狮市指挥、策划“招工”活动。陈文显、吴天准向黄汇报说,没有人相信到台湾培训这回事,因而招不到人。黄跃伟指使他们招“作风不好”的女青年,或者对她们说“到台轮上卖淫”。于是,陈文显、吴天准又纠集他人,在石狮等地以“上台轮卖淫挣钱多”、“买走私衣服”等谎言为诱饵,拐骗外地女青年十三人。7月7日下午,陈文显等人分别将这十三名女青年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由黄跃伟亲自押送,乘蔡志明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蔡建发、谢富裕的渔船,行至泉州湾白屿海面,换乘谢富来的挂机船,行至大坠岛附近海面,登上台轮“裕盛”号,交给吴锡富。除一名女青年上台轮后发觉上当,跳回挂机船外,其余十二名女青年均被吴锡富等人强行运抵台湾。陈文显得利人民币9800元,除分给吴天准等介绍人外,实际得利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林福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黄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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