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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1-3-28   访问人数:5067
      2006年8月14日晚到15日晨,江苏省文化厅和南京市玄武公安分局通力合作,在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文化稽查总队等部门的配合下,在南京和广州两地对13个非法音像窝点同时采以联合执法行动,抓获王XX、陈XX等犯罪嫌疑人19名,查扣非法音像制品15万余张,有力摧毁了一个覆盖江苏五市的非法音像经营团伙。之后又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对涉案人员进行追查,前后抓捕嫌疑人共24人。截止2006年11月,已有1名嫌疑人被劳动教养,9名嫌疑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名嫌疑人被直接起诉。这是江苏有史以来第一次在江苏、广东两省范围内同时采取打击盗版联合执法行动,也是逮捕嫌疑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次执法行动。文化部向各省通报了案情。

  2、南京“4.21”张骏、李娟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从2004年12月开始,张骏出资租赁南京市的江路511号5幢028号车库作为经营场所,贩卖从广州等地购进的盗版光盘,其间雇佣李娟作为帮工帮助其进行销售。2005年4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扫黄打非”办等执法机关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贩卖盗版光盘的张骏、李娟等人抓获,并当场收缴各类光盘共计29086张。南京市版权局和南京市公安局分别作出鉴定,认定其中26342张为侵权复制品、2744张为淫秽物品。2006年4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张骏因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罚金2万元;李娟因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拘役10个月缓刑1年,罚金5千元。

  3、镇江“2.21”朱峰、邱银生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从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朱峰先后租凭赁镇江市大港镇银杏家园12号楼2号车库和银杏家园114-115号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贩卖从常熟等地购进的盗版、淫秽光盘。2006年2月21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从朱峰的经营场所缴获光盘3.6万张(其中涉嫌淫秽内容的光盘2440张)。期间,朱峰先后向在丹阳市访仙镇摆地摊的邱银生贩卖淫秽光碟403张、盗版光盘1420张。2006年2月22日在邱银生家中查获淫秽光碟403张、盗版光盘5934张。2006年9月22日,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朱峰、邱银生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1月9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朱峰因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万元;邱银生因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元。

  4、山东泰高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权棒球帽案

  2006年1月27日,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查获泰安市泰高贸易有限公司假冒多个品牌棒球帽出口至美国。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有91200顶棒球帽分别涉嫌侵犯了“NIEKE钩(图形)”、“adidas”、“力宝克(图形)”、“GAP”、“LEVI’S”、“Ferrari”及“跃马图形”、“POOH及图形”、“PUMA及图形”、“鸭子图形和TWEETY”等10个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上述10个商标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依法作出了没收91200顶侵权棒球帽、科处当事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查获的侵权货的涉及商标多达10个,且均为世界知名品牌,侵权货物数量较多,是南京关区近年来查获的侵犯商标权较多的一起典型案件,查处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权利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专门发来感谢信,中央电视台两次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商报等十余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5、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案

  根据举报,江苏省版权局于2006年4月3日对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美而光公司”)安装使用机软件情况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该公司研发室的四台电脑中分别安装运行着盗版软件,其中包括3套Windows操作系统,3套Pro-engineer2001,2套Mastercam9.1 ,2套Autocad2004和1套Autocad2005。除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值可忽略不计,四种软件的单套总市值至少达97.6万元,全部涉案软件的市值至少为262.2万元。

  省版权局根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美而光公司的违法情节,拟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8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目前进一步的处理情况正在进行之中。

  6、宿迁市龙江车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6年9月24日,宿迁市经侦支队查获宿迁市龙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TOYOTA”等国际知名品牌的汽车刹车片案。现场查获假冒“NISSAN”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769片,假冒“TOYOTA”公司的注册商标刹车片23片。此外,2005年11月22日,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查获宿迁市龙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TOYOTA”D137型刹车片,查获标注“TOYOTA”D137型刹车片43.4箱(20盒/箱,4片/盒),共3500片,“TOYOTA”D137刹车片模具一个。12月23日,经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鉴定,该批产品不属于丰田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也为未授权宿迁市龙江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产品。“TOYOTA”D137刹车片市场价格为415元/片,该批产品总价值为145.25万元。目前,已立案侦查,案件在办理之中。

  7、伏圣慧假冒注册商标案

  根据上海博圣邦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东海县工商局于2005年11月1日对明达小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中,明达小五金加工厂法人代表伏圣慧逃跑,当场发现正在从事“吉利”“犀牛”“金牛”三个品牌刀片生产的工人10名,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国吉列公司“蓝吉列”、“红吉列”、“犀牛”、“飞鹰”、烟台华美公司“华美”等品牌双面刀片价值400余万元。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于2006年3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伏圣慧、高秀华,此案涉案价值达1600万余元,现已挽回经济损失649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

  8、张庆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1999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庆合先后向王胜利、井荣杨、周广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计14342件。被告人张庆合在找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及家中搜查出还没有出售的注册商标标识计100128件。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庆合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案件。法院宣判后,中央各媒体进行了报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9、(意大利)C·I·R·S公开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武进佳华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C·I·R·S公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IRS公司)拥有“用于涂覆聚合反应器的防垢剂”的发明专利。常州市武进佳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为生产防粘釜剂的企业。2003年12月,CIRS公司通过购取得佳华生产销售的SPJ-121防粘釜剂一箱,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而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佳华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防粘釜剂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CIRS公司专利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遂判令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CIRS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赔偿CIRS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相关合理费用及律师费9万元。

  10、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诉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江苏汤沟两相加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和公司)分别为“汤沟”商标的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2006年1月,被告陶芹开办的灌南县汤沟曲酒厂在其生产的“珍汤”牌精制原浆酒包装的正反面均用较大的繁体字标注了“汤沟曲酒厂”字样,其中“汤沟”和“曲酒厂”采用不同底色,从视觉效果上看,“汤沟”二字比较醒目。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两相和公司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陶芹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汤沟”文字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陶芹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9500元。

  该案涉及地名与商标的冲突。汤沟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我省知名商标的保护。终审判决已被最高法院作为判例在《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刊登,对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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