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006年刘某利用担任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54万元。后刘某揭发检举他人,构成立功。
按刘某的收回数额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律师辩护,刘某被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