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份,王某与他人发生矛盾,遂邀集江某某,王某,万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携带长矛,砍刀,军刺等工具,将王某,徐某砍成轻伤。
同年7月,双方又发生斗殴事件。因民警在场,斗殴未成。
一审法院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经律师辩护,江某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