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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致人重伤被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12-3-12   访问人数:2689
  2008年12月9日晚,在本市营苑南路,因周某的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引起双方持酒瓶及刀殴斗。其中,周某致他人重伤,事后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经律师调解,被害人对其谅解,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玄武区检察院据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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