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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审被减轻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2-5-2   访问人数:2396
     2011年4月,肖某某在陈某的要求下,未经江苏春晖公司允许,擅自登录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司的成本管理软件进行浏览和复制。4月20日,该公司报案。2011年8月8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逮捕。2012年3月,江阴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肖某某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律师二审辩护,指出原审未认定肖某某自首属于认定事实不清。4月底二审法院据此对其较大幅度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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