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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山持械聚众斗殴被判缓刑案

发布时间:2012-9-18   访问人数:2567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薛某因在江宁区某科技公司内吃饭排队发生纠纷,后薛某纠集邓某,白某,李某,郑某山(第五被告人,本律师辩护)其他人使用水果刀,郑某山使用甩棍,欲教训侯某。侯某被打后又纠集唐某,杜某,张某,俞某,陈某,陈某涛等人聚众斗殴。双方互有人员伤亡。本案共十九名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郑某山判缓刑,江宁区人民法院采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被判处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两年九个月不等的实刑或缓刑。郑某山对判决结果满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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