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谭某带被告人牛某,刘某,冯某某(第四被告人,本律师辩护)和刘中从南京到广东惠州购买冰毒,途中由牛某和冯某某交换驾驶车辆。次日,上述五人到达南京。2月7日上午,上述五人在星甸收费站被抓。经鉴定共有毒品冰毒7002克。冰毒含量50%--60%。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上述被告人。
辩护人提出冯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某死刑,刘某死缓,牛某死缓,冯某某(本律师辩护)十一年有期徒刑,刘中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