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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5-3-6   访问人数:2822
   2012年11月3日,江某和郭某等7人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郭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2014年12月19日秦淮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郭某等人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郭某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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